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天線寶寶暨海綿寶寶研究社社團章程
第一章 名稱
第一條:本社定名為「建國高級中學天線寶寶暨海綿寶寶研究社」,以下以本社稱之。
第二章 宗旨
第二條:本社秉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精神,研究如題兩部影片,為標榜幼兒教育的影片做出評定,並分析其優缺點,本社並誓言防賭影響幼兒教育甚深之不良影片,以推廣有益的幼兒教育的深度、廣度為宗旨。
第三章 會址
第三條:本社社址設於建國中學校區內。
第四章 會員
第四條:1、 凡建國中學之在學學生、畢業生、教職員工、及其三等親以內均可報名,即成為社員。
2、 校外人士亦可透過在學學生介紹入社並參與本社之活動。
第五條:社員的義務如下:
1、遵守本社章程及議案。
2、出席社員大會。
3、維護本社形象及紀律。
第六條:社員的權利如下:
1、出席社員大會,擁有提案、討論、選舉、被選舉、罷免之權。
2、可參加本社所舉辦之活動。
3、悉知社務之運作。
4、可在社刊上刊登個人著作。
第五章 社員大會
第七條: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
第八條:社員大會於每月第一個星期一召開,詳細時間及地點由社長視情形而定。並依規定於召開前三天通知社員
第九條:臨時會議:社長或時任最高執行幹部認定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社員大會,其效力等同社員大會本身,惟需於與會後三天內補上書面申請書與文宣組,否則該次會議視同無效。
第十條:社員大會人數不足七分之二時宣佈該次社員大會延期舉行或取消開次會議,臨時會議則不受此限。
第六章 組織
第十一條:本社組織結構如下:
社長………..1人
副社長…….1人
教學組
總務組
活動組
公關組下轄 文宣組、製片組
第十二條:各組的組長可視社務需要設副組長。
第十三條:文宣製片二組組長向公關組負責,其餘各組組長及正副社長皆向全體社員負責。
第十四條:每月社員大會或社課期間可依社團組織法提起幹部改選,該項目將排入臨時動議,由投票方式表決。
第七章 社長及各幹部之產生與任期
第十五條:1、社長候選人二項資格擇一即可:
(1) 社課出席率達百分之五即可參選。
(2) 發表過相關論文經前任教學長認可。
2、 社長之選舉以全體社員表決,採相對多數決,任期不限,連選得連任,但須以維持本社薪火相傳為最高原則,歷任社長可轉聘為顧問。
第十六條:所有經社員投票決定之幹部皆可在社員大會上提改選,原幹部遴選幹事可視新任幹部決定其去留。
第八章 執掌
第十七條:社長之職責:
1、對內縱理社務,對外代表本社。
2、召開社員大會。
3、協調組織之間的運作。
第十八條:副社長之職責:
1、執行社長所交付的社務。
2、協助社長縱理社務。
3、社長不能履行其職責時,代理行社長之職。
第十九條:教學組之職責:
1、準備教學內容以保持社課流暢性。
2、尋訪優良作品供社員提升自我。
第二十條:總務組之職責:
1、縱理本社財物。
2、籌措本社活動費並規劃其運用。
3、學期末製作本社財務報表。
第二十一條:活動組之職責:
1、籌辦本社社團成果發表展覽。
2、辦理本社教育旅行以達寓教於樂之目的。
第二十二條:公關組之職責為與學校、校外溝通協商、處理誤會並美化本社之形象。下設文宣組、製片組職責如下:
文宣組之職責:社員大會記錄、社史記錄、社團傳單海報製作。
製片組:製作本社之宣傳多媒體以達美化形象本社之實。
第九章 失職幹部懲處
第二十三條:社長失職時,經社員在社員大會中提罷免案(與改選案不同),幾予其申辯機會,全體社員五分之三投票通過則罷免案成立,該人不得保留前社長等相關職稱(不得轉聘為顧問)。
第二十四條:社長罷免當日即表決出新任社長,維持社團之正常運作。
第二十五條:所有經社員表決的幹部皆可比照本章第二十三、二十四條辦法辦理罷免案。
第十章 社團指導老師
第二十六條:本社邀請對於幼兒節目及幼兒教育部份多有涉獵者擔任本社指導老師。
第十一章 章程之修訂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如在適用疑義時,由社長統一解釋之。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之修訂需於事前書面提出申請,並在社員大會出席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二章 顧問團
第二十九條:顧問團資格:凡參加本社者,無不良行為,盡心盡力服務良好且有增進本社榮譽者,具本校學籍三年級以上者得為本社顧問,由本社以聘書聘之,以協助社務發展。
第卅 條:顧問團職務:
1、 經驗傳承之指導並協助推廣社務。。
2、 具列席並協助本社重大會議之義務。
3、 社長、副社長卸任一年內為當然顧問團。
第十三章 社團經費
第卅 一條: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1、發票收集。
2、社員、社友之捐款。
第卅 二條:本社經費經社長,總務長同意後,乃准始用,並需開收據簽名。
第卅 三條:本社經費由總務長寄存,不得盜用,於每次會議中呈報收支情形,並於學期結束前提出財務報表。
第卅 四條:本社專案經費不得挪為其他用途,並於專案結束後點清並凍結經費,待下次專案方可使用。
第十四章 遵從學校的輔導
第卅 四條:本社組織章程與校規、中學法牴觸者無效。
第卅 五條:修改組織章程不可違反本社社團宗旨、原則,及有損社團、社員權
利和聲譽。
第卅 六條:本社經社員大會決議,超過五分之四人通過,報輔導單位核備後得予以解散。
一開始我以為只是玩玩,沒想到真的來真的,連社團重要幹部都選好了,只能說這實在是太「崴」了......
班長甚麼時候才參加社長大會啊?期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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